【责任制度】招生、转学及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招生及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县教育局相关文件进行,按县局要求采集学生信息,上报教育局建立全县统一的学籍档案。
第二条 学校由校长室领导学籍管理与招生、转学、控辍工作,教导处承担学籍管理与招生、转学、控辍工作,按教育局要求及时报送招生及学生转入、转出等情况。
第三条 教导处在承办入学、转学、借读等工作时,应根据校长室研究的确定的名单办理相关手续,且由分管主任和学籍管理员共同办理。学生病休需将相关手续报校长室审核同意后再报送教育局办理。
第四条 学校按照县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招生,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五条 学生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六条 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将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入学后,学校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到教育局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第七条 新生入学的办理
1.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教育局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我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2.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3.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教育局,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4.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5.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我校就读的,享受本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6.学生在小学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我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持复印件到教育局办理更改手续。
7.残疾儿童入学按照教育局相关文件办理。
8.我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八条 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入我校施教区的,经学校校长室研究同意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
第九条 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我校才准予复学。
第十条 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监护人向我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我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
流程三:学生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监护人持转学证明连同学生登记表交到学校,由我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转出的需要凭接收学校接收转学证明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
四、借读
第十二条 依据教育局规定,我校不接收本县其他学校学生借读。
第十三条 外地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我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 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我校不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 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监护人向我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我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学生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学生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我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第十六条 申请去外地学校借读学生,凭接收学校接收证明办理外借手续后,学籍可保留在我校。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三个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条 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年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局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一条 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三个月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局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三个月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局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年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局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局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局主管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局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未毕业者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单项优秀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我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三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学校可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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