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责任督学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和海安县人民政府办转发的《海安县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意见》中对责任督学队伍建设做出明确要求,依据以上文件,根据我县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具体情况,我室特制定责任督学管理制度。
责任督学选拔聘任制度
一、责任督学选拔条件
1.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等业务能力。
3.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勇于相当,办事公道,品德端正,廉洁自律。
4.具有较强的教育管理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和一定的信息技术运用和操作能力。
5.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研究工作10年以上。
6.本人愿意,身体健康,能胜任责任督学工作。
二、责任督学聘任方法
1.责任督学实行任期聘任制,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2.兼职责任督学由教育局等部门推荐,教育督导部门审核、选拔后决定人选。
3.责任督学每届任期两年,到期后各责任区督学进行交流,重新划分责任学校。兼职责任督学续聘一般不超过两届。
4.督导室对聘任的责任督学进行注册登记,发放聘书、督学证和督导证,期满收回。
三、责任督学聘任范围
1.教育系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教育系统校级领导、教研人员和名优教师。
3.近期退休的专职督学、校级领导、教研人员和名优教师。
4.督导室专兼职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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