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城南实验小学工程建设(含维修工程)管理制度
(2014年6月起试行)
为贯彻落实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要求,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审批程序,提高学校内部管理的效能,制定本制度。
1.学校新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海安县发改委要求办理立项手续。重大工程或投资超过100万的,还需教育主管部门的参与与指导下完成立项及建设审批。
2.根据设计规划和学校实际要求,做好施工图纸的设计、修改、招标工作。
3.按照海安县工程建设要求在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规范完成工程招投标工作。
4.工程施工过程中,学校工程建设组将全程配合工程质监和监理部门把好材料和建筑质量关。
5.学校工程建设组必须及时记录和整理好工程档案。
6.学校工程建设组必须积极配合财政和审计部门做好工程决算工作。
7.学校维修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需公开招投标的,必须在政府采购中心的指导和组织下进行招投标。
8.实施“部门采购”的学校维修工程,总务处在学校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组织招标或竞价。
9.零星工程及集中维修项目,总务处必须在学校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组织竞标或议标。
10.学校土木、电器、水电等正常维修,由总务处负责详细记载维修日期、维修项目和用料、用工情况,定期汇总并结合市场正常工料价格核算维修费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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