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校务公开>规章制度> 详细内容

海安县城南实验小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4-12-1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201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加速民主管理和依法治校进程,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海安县城南实验小学;学校地址:海安县城高庄路99号;邮政编码:226600;校园网网址:cnsx.haianedu.net;

    第三条 学校创建于2013年,现为海安县教育局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公办完全小学,学制六年,面向县规划确定的施教区内招生,办学规模控制在12轨、72个班级。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校训:择善而从。学校精神:幸福栖居,卓越发展。办学思想:幸福教育。办学理念:放飞童年梦想,奠基幸福人生。办学特色:乡土情怀,英才气质。教师形象:道德优美,学术纯粹。学校校风:求真、求实、向善、向美;学校教风:严谨、扎实、简约、灵动;学校学风:乐学、好问、善思、力行。

学校校徽:幸福花儿静静绽放。学校校刊:《幸福树》。学校校歌:《幸福树下》。学校通过幸福校园、幸福课程、幸福课堂、幸福活动、幸福公益等来构建“幸福教育”操作体系,浓郁“幸福文化”氛围。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大会。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条  学校工会在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学校党支部的共同领导下建立学校监督委员会,根据《海安县教育系统建立基层单位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学校监督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学校党支部和行政开展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对教师的廉洁从教教育;抓好党员干部思想道德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组织对学校干部、教职员工廉洁自律、“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监督,协助学校行政抓好内控机制建设,对学校遵守财经纪律、物品采购使用和集体资产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审核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对学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对校管干部任免、考核、奖惩等人事工作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政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研究学校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制订工作计划、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与沟通反馈。协助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做好宣传教育、审计监督等各项工作任务,经授权做好信访举报的日常处理和初查核实工作,协助上级查处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四)协调党群干群关系,化解矛盾,切实维护教职员工的民主权益;负责实行双向考评机制,组织服务对象以及学校教职员工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服务态度等进行测评。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完成上级党组织和政府交给学校的各项任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搞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三)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的领导,发挥他们的组织作用。

(四)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凋、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五)指导学校监督委员会做好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以及校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工作。

第十二条 在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以及教职工广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前提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校长由县委组织部按法定程序实施任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第十四条 校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团结和依靠全校教职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任务,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制订和实施学校工作计划,领导和组织全校教育、教学和后勤工作,不断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改革,逐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认真发挥示范作用。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对于学校重大决策,应先与党支部取得统一认识,并听取共青团、工会和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四)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业务进修和生活福利条件,努力发挥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组织全校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努力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发展学生个性持长,为培养创造性人才打好基础。

(六)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搞好校园校舍建设,逐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设施设备现代化。

(七)组织力量做好安全保卫、综治法制等工作。

(八)为人师表、清正廉洁,认真接受群众监督、上级考核和审计。

第十五条 学校设副校长4至5名(根据学校发展逐步完成),协助校长工作,分管教学、德育、科研、后勤服务、安全保障、法制建设、家长学校等方面工作。副校长的任免由校长提名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考察、批准并任免。

第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室、教学科研处、德育发展处、文化信息处、总务安保处等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全校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每两周召开一次校务委员会会议。学校校务委员会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审议校长室和学校各部门提出的工作议案,落实学校内部管理各项措施,协调社会各方关系,为学校的发展和校长的日常工作提供有力的帮助,保障学校决策的实效性和科学性。

校务委员会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由校级党政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校设年级部、学科教研组,贯彻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总务后勤等工作的计划和要求。年级部的主要职能有:

(一)负责招聘本年级部的教师,在学校教学科研处的指导下,进行教师的课职务分工。

(二)负责本年级部教师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勤、卫生值日、午餐值班、工作纪律、教学五认真、工作绩效考评等。

(三)负责本年级部班级与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班级卫生、晨会、两操、上放学送队、导护等。

(四)组织本年级部老师的教学研究活动,包括集体备课、组内公开课、半日研修、作业与试题的合作开发等,对本年级的教育教学质量负责。

(五)积极创建先进“教工小家”,开展适合本年级的活动。

第十九条 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单位。各班班主任、副班主任由年级部在学年初按聘任方案实施选聘。

第二十条 依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教职工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做好教职工的福利工作。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全体教职工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共青团、少先队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团组织领导,协助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搞好自身建设,团结教育青年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教学科研处、德育发展处,对全校教育、教学、科研进行日常管理和改革实验,具体计划、安排、指导年级部、教研组、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小学德育大纲》,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一)通过教学、活动、劳动、社会实践等渠道和方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公德、革命传统、国防、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日常文明行为习惯,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二)学校建立以党支部、校务办公室、德育发展处、工会、少先队负责人及班主任组成的德育工作队伍。德育发展处是学校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的德育工作体系,实行全员德育岗位责任制。认真建立和执行德育工作评估、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三)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班主任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

(四)举办家长学校,组建“幸福教育”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会,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积极参加社区教育网络工作,建立校外教育基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拓展育人的多种渠道,建立多元教育体系,增强教育合力;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教育的自律和公正,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端正教育思想,加强常规管理,大力改革教学。

(一)建立和健全以分管教学副校长为领导的,通过教学科研处等部门指导教研组和教师工作的教学管理体系。

(二)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课程设置选用适当的教材实施教学。

(三)学校按年级和学科分别设立语文、数学、英语、体育、艺术等学科教研组。通过教研组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通过教研组开展集体备课活动,刻苦钻研教材,统一教学要求。要求教师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和认真考核。从而充分发挥全体教师集体智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四)学校倡导教师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加强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的同时,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认真学习和积极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切实提高教学效率。

(五)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的责任。 

(六)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认真组织期末、毕业考试。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七)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实行等级制。建立和健全对教师教学质量全面、客观的评估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校历表、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等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并根据形势要求和素质教育发展需要进行课程改革,教材、教辅以及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其是,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辅导资料。

第二十七条 从学校实际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生社团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牵头组织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 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等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学校计算机教室、网络中心、科学实验室、体育器材室、劳技活动室、图书阅览中心、卫生保健室等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条 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学校指派专人负责。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五章  后勤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以校长为领导的,由总务安保处负责的财务、后勤、安全等方面的服务保障体系。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的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遵守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海安县关于食堂管理的十二项制度,办好食堂,为师生提供营养卫生的午餐。

第三十六条  加强校舍、校产等财物管理,防止公物的损失和丢失。

第三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及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合理地使用经费,搞好经费的预、决算,坚持统筹计划,厉行节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努力完成招商引资、招生引劳等政策性工作。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遵守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必须维护和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二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应当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落实人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师必须参加学年初的教学和班务工作岗位选聘,聘任后积极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对落聘、不服从安排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的教师,学校将按有关制度给予处理。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自觉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海安县教师师德师风“十禁止”》等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以身立教,廉洁从教。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领导的、教学科研处牵头负责的教师专业成长梯队组织,大力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校内外举办的各种业务研修、学历进修等学习培训活动,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和教育教学资源的建设任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依法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平、公正和准确的考核、评价。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研课改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学校将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嘉奖。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将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教师要关心社会文明风尚的建设,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参与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和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四十九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组织,受理申诉事项。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按法定的施教区招生,凡按规定被本校招入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享有《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爱心助学”和“扶困助学”等活动提供资助。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享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权利。

(二)有权参与学校或者班级管理,有权评议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和文体活动,有权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道德发展、习惯养成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小学学业后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五)对教师的不公平奖惩,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二)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荣誉,关心集体(班级),为学校争光。

(三)养成良好的行为品质和学习习惯,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团结同学,诚实守信,自尊自强,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文明守纪。

(五)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六)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能够辨别是非、美丑、善恶,敢于揭发不良行为。

(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和生存能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品行和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对于超出相关法规和制度允许范围所造成的责任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生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学校成立学生申诉组织,受理申诉事项。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海安经济社会建设。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务委员会会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海安县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配套的规章制度,本章程及配套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本章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海安县教育局核准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