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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实验小学监督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1-1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安县城南实验小学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能,根据《海安县教育系统建立基层单位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督委员会在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学校党支部的双重领导下,独立开展监督工作,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学校党支部、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宗旨:完善内控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推进校务公开、加强廉洁教育、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三人。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学校支部副书记、副校长、纪检委员,学校纪检监察员是当然委员,其他成员按照《海安县教育系统基层单位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产生办法》的规定产生。

第六条  监督委员会下设两个监督组:党务校务监督组和后勤财务监督组,组长由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兼任。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任期原则上与学校支委会任期一致。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协助学校开展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教师廉洁从教的教育。

2.组织对学校干部、教职员工廉洁自律、“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监督。对学校遵守财经纪律、大宗物品采购使用和集体资产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对学校的开支票据和学校财务公开的情况进行审核;对学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等情况;对校管干部任免、考核、奖惩等人事工作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学校在用人、奖惩工作中的程序性、公开性、公正性情况。

3.协助学校领导抓好党员干部思想道德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落实上级关于党员干部思想道德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4.协助学校领导抓好内控机制建设,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5.定期分析研究学校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定期收集服务对象、一般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制订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做好沟通反馈。

6.协助学校党政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做好宣传教育、信访举报、制度执行、财务审计、信息上报等各项工作任务,经授权做好信访举报的日常处理和初查核实工作,协助上级查处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7.协调党群干群关系,化解矛盾,切实维护教职员工的民主权益。

8.负责实行双向考评机制,组织服务对象以及学校教职员工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服务态度等进行测评。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的权利:

1.监督委员会有权了解学校重点的工作开展情况、党员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及其他职责规定的事项。

2.监督委员会参加学校支委会、行政办公会,参与财务收支、干部人事、物资采购保管、工程建设、招生学籍、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研究讨论,实施过程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学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决策、决定提出修改建议,对不称职的党员干部向组织提出处理意见。无特殊理由不采纳的,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教育局纪委报告。

4.对党务、政务、财务及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核。财务项目组每学期参与检查一次学校的账目(包括学校食堂账目)及集体资产管理情况。

5.经上级领导机关授权对有关问题进行初核;协助上级领导机关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的义务:

1.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工作知识,遵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

2.正确履行监督职能,每学期向全体教职员工或学校教代会报告履职情况。每年接受上级组织和全体教职工或教代会代表的监督与测评,满意率不过半的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主动辞职。

3.主动联系广大教职工,广泛听取并收集、整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党支部、校长室反映教职工对学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受理教职工、家长等各方面的投诉、举报,保障教职工、家长等对学校各项工作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

4. 制定自身廉洁行为规范,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学习制度:每月一次集中学习,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及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情况分析制度:围绕监督委员会工作任务,定期分析学校廉洁自律、党务校务公开、群众诉求等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措施和办法。

第十二条  集体议事决策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制度健全,成员分工明确,坚持重要问题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工作报告制度:每学期向学校党支部、全体教职工或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代表报告工作情况,每年向教育局纪委报告履行职责情况;重要事项或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督查讲评制度:经常听取各小组及其成员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对监督委员会自身及其各工作小组履行职责以及交办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讲评。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监督委员会通过每学年12次的民主生活会,组织学校党员干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活动,改正不足,促进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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